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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理功能检验与评价时对评价程序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5-06-09点击量:4

毒理学评价应在《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的指导下开展;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前应完成受试样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卫生学检测及必要的违法违禁成分检测。综上所述,保健食品毒理功能检验与评价时一般应按照如下程序开展:


第一阶段: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半数致死量LD50大于等于推荐剂量100倍时/动物未出现死亡的剂量大于或等于10g/kg·BW并涵盖推荐量的100倍/按照最大耐受量法动物未出现死亡时,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否则应放弃或终止试验。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

1 、如三项遗传试验结果均为阴性,则可继续进行下一步的毒性试验。

2、如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中两项或以上试验结果阳性,一般应放弃或终止试验。

3、如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中一项试验为阳性,则需根据其遗传毒性终点、结合受试样品的结构分析、化学反应性、生物利用度、代谢动力学、靶器官等资料综合分析后,再选两项备选试验(至少一项为体内试验)并且实验结果为阴性时,则可继续进行下一步的毒性试验;如再选实验中仍有阳性实验结果,则应放弃或终止试验。


第三阶段 :28天经口毒性试验完成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和三项遗传试验后,可开展28天经口毒性试验,对只需要进行急性毒性、遗传毒性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的受试样品,若在受试剂量大于推荐使用剂量100倍时仍未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则可综合其他各项试验结果给出综合评价。


第四阶段:动物功能学评价

1、动物功能学评价应在毒理学评价完成后开展,对于“有助于控制体内脂肪”和“缓解体力疲劳”等功能,还应在功能试验开展前先完成必要的违法违禁成分的检测。

2、功能评价时应最少设3个剂量组,另设阴性对照组,必要时可设阳性对照组或空白对照组。以载体和功效成分(或原料)组成的受试样品,当载体本身可能具有相同功能时,在动物实验中应将该载体作为对照。以酒为载体生产加工的保健食品,应当以酒基作为对照。

3、功能试验时应尽可能找出最低有效剂量,剂量设计中应包含人体的等效剂量,且最高剂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人体推荐剂量的30 倍,同时不得高于毒理学评价的最大剂量。

4、功能实验中人体的等效剂量,大鼠以5倍计、小鼠以10倍计。

5、 功能试验时首选灌胃并选择适合的溶媒(溶剂、助悬剂或乳化剂),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灌胃方式时,则可选择加入饮水或掺入饲料的方式,需说明原因并计算和说明受试样品的给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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