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机构: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证明性文件的原件应有出具单位、机构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出具内容:应当按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中6.1、6.2、6.3项的具体要求逐项列出,不得缺项。
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中国境内公证机构公证。证明文件载明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进口保健食品备案资质证明文件应使用产品生产国(地区)的官方文字,官方文字非英文的还应提供证明文件的英文翻译件,并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23年11月7日在我国生效实施。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涉及的境外生产厂商资质证明文件、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委托书(协议)等,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公约》缔约国出具的上述文件,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但中国外交部公布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注释中注明不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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