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新食品原料管理制度大致经历了《食品卫生法( 试行) 》时期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法》时期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法》时期(2015 年修订) 的新食品原料相关规定等3个主要阶段。
1983年我国颁布了《食品卫生法( 试行)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门审批,由此初步确定了新资源食品的基本管理制度。
1987年,为配合《食品卫生法( 试行)》 的实施,原卫生部发布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对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作出了具体要求。
1990年,原卫生部修订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制定了《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1995年《食品卫生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在生产前须按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2007年原卫生部发布实施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新资源食品的定义、安全性评价、申请与审批等进行了规定,同时制定了配套的《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和《新资源食品卫生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将《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融入其中。
2009 年我国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其中第四十四条提出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向原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安全性评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方可予以批准。
2013 年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实施了《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重新定义了新食品原料,并修改了审查程序、安全性评价要求。
2015 年,我国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在第三十七条保留了新食品原料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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