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毒理学检验指导原则》),明确了保健食品产品和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5193的相关评价程序和方法开展试验。
背景介绍
《2003版技术规范》于2018年7月失效后,以该文件为检验依据的检验(试验)报告,不能作为保健食品注册的技术审评依据。该技术规范的内容包括:27项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规范、18项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27项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4月发布《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时至今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毒理学检验指导原则》。总体而言,《毒理学检验指导原则》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其内容并无重大变化。 除此之外,《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学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也已落地,而关于已废止的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方法,目前仍未发布相关文件。
《毒理学检验指导原则》与《2003版技术规范》对比分析
1. 受试物
2. 保健食品毒理学试验主要项目
3. 保健食品毒理学试验检测方法
一般情况下,保健食品主要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
28天经口毒性试验与30天喂养试验的区别:
4. 新增内容
《毒理学检验指导原则》中对受试物的要求与《2003版评价方法》、《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一致,“毒理学试验与功能学试验应使用同一批号样品,并为卫生学试验所用三批样品之一(益生菌、奶制品等产品保质期短于整个试验周期的产品除外)”,并对其进行了补充说明:根据技术审评意见要求补做实验的,若原批号样品已过保质期,可使用新批号的样品试验,但应提供新批号样品按产品技术要求检验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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