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药食同源类中药为主要原料研发保健食品和功能食品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应从法律规定、加工工艺、质量标准及体系、风险因素控制等现代食品要求去研究及发展传统的“药食同源” 类中药,而不是仅仅依靠古文献记载。此外,药食同源产品研发还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 试行) 》《植物提取 物国际商务标准》等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
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1年制定并实施《保健机能食品制度》,主要对象为营养补助食品以及声称具有保健作用和有益健康的产品,将其分为特定保健用食品和营养机能食品两类,从法律上将之与一般食品和医药品区分开。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规定膳食补充剂标签中不允许出现“治疗”“疾病”等名词,但可以出现符合规定的包括健康声称、营养含量声称和结构/功能声称。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则明确标识“保 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综上所述,如何将药食同源中药进行现代营养学客观表达,并建立相应的食品控制体系,是中医药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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