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泡茶、代用茶、调味茶、代茶饮、中药茶饮等饮品品类较多,其定义、执行标准及合规要求区分如下:
一、各类茶饮定义及对应执行标准
1. 茶叶:原料仅限山茶科山茶属茶树鲜叶,加工分为绿茶、红茶、乌龙茶、白茶、黄茶、黑茶,不得添加其他植物、药材、香精辅料。强制执行国标GB 31608-2023,各类茶叶还需执行对应推荐性国标:绿茶GB/T 14456、红茶GB/T 13738、乌龙茶GB/T 30357、白茶GB/T 22291、黄茶GB/T 21726、黑茶GB/T 31762;生产许可类别SC1401茶叶类。
2. 袋泡茶:仅以茶叶为原料物理分装,无其他添加物料,属于茶叶子类,无单独行业标准,执行GB 31608-2023,生产许可SC1401。
3. 调味茶:茶叶占比50%以上,复配食品原料、食品香料、食品添加剂制成冲泡饮品,执行GB 31608、GB 2760、GB 2762、GB 2763等强制国标,同时执行行业标准GH/T 1247-2019,生产许可SC1401。
4. 代用茶:不含茶叶,以食药物质、可食用植物的花、叶、果实、根茎为原料浸泡饮用,执行GB 2760、GB 2762、GB 2763、GB 14881等国标,行业标准GH/T 1091-2014;生产许可为SC1402代用茶专属资质,不可使用SC1401茶叶资质生产。原料药性较强的产品,必须标注不适宜人群,如孕妇、婴幼儿、虚寒体质人群等。
二、通用合规底线
以上四类产品均属于食品监管范畴,统一执行强制安全标准:GB 2762污染物限量、GB 2763农药残留限量、GB 2761真菌毒素限量、GB 14881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三、中药材、花草农产品流通合规问题
除上述食品类茶饮外,市场存在中药材、花草农产品以初级农产品形式销售,相关规范如下:
1. 中药材以初级农产品销售:仅可经过净制、切制、干燥等物理处理,不得改变原料属性,不得自行炮制,无需办理食品SC资质,仅需建立完整销售台账。
2. 果蔬花草按普通农产品销售:原则上不得分装为预包装冲泡饮品;如需定型包装销售,必须取得SC食品生产许可。
3. 中药饮片流通:原料必须符合《中国药典》标准,仅限药店、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之间流通,禁止作为原料用于代用茶、调味茶等食品生产。
4. 功效宣称限制:除中药饮片可依照药典标注性味归经、功能主治外,其余所有食品类茶饮,均不得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效。食品类产品仅可使用药食同源目录内原料,非食品类原料不受该目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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