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答:产品属性名应正确表明产品的剂型或形态。《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所列保健食品剂型名称有规定的,产品属性名应符合其规定。无规定但有适用的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属性名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食品分类;无适用的国家标准的,应符合《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既无国家相关标准,也不属于《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产品属性名应符合产品形态与食用方法,以及类似产品属性名,并有充足依据支持。对于阿胶类保健食品,产品属性名应符合“块”等食品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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