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原卫生计生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与食品或者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终止审查”一般有哪些情形?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作出“终止审查”的技术评审结论:
1、经审核为普通食品或与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的;
2、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的;
3、其他终止审查的情况。
通过分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目录,我们可以将目前终止审查的情形再细分归纳为以下5类:
1、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实质等同;
2、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3、作为地方特色食品管理;
4、可作为药食同源物质管理;
5、其他特殊情况,如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且具有明确的药理活性而被终止审查、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申报范围而被终止审查等。
如何理解实质等同?
拟申报新食品原料的物质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性、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适用范围以及应用人群等方面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一致,所采用工艺和质量要求基本相同,表明两者在安全性上具有实质等同性。
“终止审查”等同于建议批准/申请通过吗?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的结论来判断终止审查的意义。
如果终止审查结论表明申请物质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可看作是获批的一种方式。比如,2024年终止审查的N-乙酰神经氨酸,根据公告说明,其是以大肠埃希氏菌(菌株号为H03A2190830)为发酵菌种,使用食品级葡萄糖、玉米浆等营养物质为发酵原料,经菌体发酵、过滤、灭菌、水解、提纯等工艺而制成,与已批准公告的N-乙酰神经氨酸(原卫生计生委2017年第7号公告)的生产工艺基本一致,具有实质等同性,按照已公告的N-乙酰神经氨酸有关内容执行。
如果是特殊情形,如已被药典收录,则说明该物质不可作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比如,金莲花的终止审查意见为,鉴于金莲花已有多种单方和成方制剂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具有明确的药理活性,建议终止审查。这就意味着金莲花不得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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