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的新食品原料管理制度的变革,新食品原料的名称经历了从“新资源食品”到“新食品原料”的变化过程,新食品原料这一概念的内涵也随之发生变化。
现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明确:“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其中“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原卫生计生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与食品或者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作出“终止审查”的技术评审结论:
1、经审核为普通食品或与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的;
2、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的;
3、其他终止审查的情况。
将目前终止审查的情形再细分归纳为以下5类:
1、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实质等同;
2、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3、可作为地方特色食品管理;
4、可作为药食同源物质管理;
5、其他特殊情况,如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且具有明确的药理活性而被终止审查、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申报范围而被终止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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