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制定工作,2023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使原料目录正式实施后,产品备案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已批准注册产品情况及生产实际,对蛋白质类产品备案时的配方配伍、注册转备案情形、每日用量、人群等细化了要求。
但原料目录实施后有不少相关企业发出疑惑,大豆分离蛋白和乳清蛋白在产品备案时,可以单独作为原料使用吗?新备案产品可否使用新配方?要如何备案?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对于新备案产品,大豆分离蛋白和乳清蛋白在产品备案时,可以单独作为原料使用,也可以将两者复配使用。需要配伍营养物质的,备案人应提供与已批准产品相同配方原料种类、相同保健功能的资料。所用营养物质应已列入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用量不得高于原料目录中对应人群的每日用量上限,保健功能声称仅为“增强免疫力”,注意事项应同时满足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备案的要求。如使用未在已批准产品中应用过的配方,按照注册产品管理。
含有营养素补充剂的新申请注册产品获得批准证书后,不再受理相同配方原料种类、相同保健功能的产品注册申请。
那么,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增加进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这两个原料还能用于普通食品(如方便食品、固体饮料)生产吗?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对该问题明确表示,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及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方面解释称,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用量、功效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原料目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保健食品产品管理,为实施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奠定良好基础。虽然部分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不仅规定了原料名称,还规定了原料的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因此,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及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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