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六项强化措施”,在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的基础上,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征求意见稿强调,整体强化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求,便于消费者清晰识读。将标签上文字、数字标注的最小高度从1.8毫米,分别提高至1.8毫米、2毫米、2.5毫米,以方便消费者清晰识读。强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注要求,对包装最大表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预包装食品,在包装的显著位置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对比明显、高度不小于3毫米的文字或数字、按照年月日顺序标注。
严格强化食品名称标注要求,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如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主要原料制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辨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只体现一种原料;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制成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素”或者“植物”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风味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使人误解。
征求意见稿重点强化食品标签禁止标注内容,避免消费者遭遇“陷阱”。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得以欺骗、虚假、夸大、误导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不得明示、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
强调了未成年人保护,保障婴幼儿、儿童饮食安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儿童。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强化网售食品标签信息刊载要求,满足消费者便捷浏览需求。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食品标签信息,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以外应与实际一致。
对于保健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和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和净含量、贮藏方法、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注意事项、保健食品企业执行标准的代号、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等。不得以数字标签等形式豁免以上标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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