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至今,我国保健食品监管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199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首次赋予保健食品法律地位;
200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管理;
2016年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开启注册与备案双轨制时代;
2023年发布的《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标志着保健食品行业步入全新的发展时期。
调整期: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总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以及人员编排规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药总局。国家食药总局是国务院主管药品监管和综合监督保健品、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直属机构,承担保健品审批职能。2005年4月30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并于同年7月1日实施,规定了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管理工作由国家食药总局负责。同时,国产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并开展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在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过程中,原国家食药总局的相关人员如果违反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要求给予赔偿。
2009年2月2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在我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进行严格监管。
规范期:
2015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2015年4月24日正式发布,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开始了对特殊食品最为严格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特殊食品的范畴,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要求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清单以外原料的各种保健食品以及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都必须经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如果首次申请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或矿物质的,还需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门进行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2016年2月,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1日实施,自此,我国开启了保健食品新产品注册、备案双通道时代。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在总局的领导下,承担开展保健食品的注册审评以及进口的补充矿物质或维生素的保健食品备案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保健食品的备案工作,并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到辖区内进行保健食品工厂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2016年12月27日,国家食药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我国第一批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功能目录和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助力备案工作的有效落地实施,规定了钙、镁、锰、铁、锌及维生素A等8种矿物质14种维生素的化合物名称、适宜人群、每日使用最低值和最高值以及功效。
康瑞安集团成立于2014年6月,是一家 “专业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服务机构”,为保健食品、功能食品、新食品原料、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大健康产品,提供一站式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毒理学评价、功能性试验、人体临床研究、注册备案、咨询认证等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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